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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1998-09-20 来源:光明日报 李轩 我有话说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市场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为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

改革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同一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企业资本的具体组织形式,实现形式变化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性质的变化。

实践证明,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化,不能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公有制采用单一的资本组织形式,不可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多样化发展的要求。事实上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不仅决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且要求公有制采用多种实现形式。其次,在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存在的情况下,不可能真正形成市场竞争机制,政企不分、企业经营低效益、资源配置低效率就在所难免。再次,竞争性企业实行国家独资经营,企业内部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结构稳定、运行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缺陷成为公有资本流失的重要原因。可见,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实,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优劣,不能仅仅看和公有化程度如何,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无疑有利于贯彻“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排斥传统形式以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必然使公有制经济作茧自缚,从而不利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只有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才能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的要求,才能实现公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公有制的优越性也才能得到真正体现。从整个社会范围看,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微观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不仅根据改革的实践对公有制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界定,而且鼓励积极探索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趋势。实践证明,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各自的独特优势,在各自适应的范围内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着组织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和优越性得到了更充分、更具体的体现。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能够有效地发挥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公有积累和国家税收的作用,在竞争性较强、规模较小、强调微观经济利益的行业和部门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既明确了产权关系,又解决了出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形式。对于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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